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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由谁清偿银行贷款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想银行贷款之后,肯定也是要按照原本的要求进行还贷款的,但是有个问题如果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那么这还款又改怎么办呢?那么接下来,沐沐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由谁清偿银行贷款。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由谁清偿银行贷款
名义借款人清偿银行贷款。
1、借款合同关系不因实际用款人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而改变原有的借贷法律关系。
2、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不可合并审理并互相抵消债务,依资金流向追加诉讼当事人,只审理借款关系即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所以我们平时在贷款的时候也是要注意一些问题。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沐沐网也提供小编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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