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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工资怎么计算

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时候,一般都是有严格的发放工资时间,而且会打到自己的银行卡里面,要是上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发计算在这个月的话,这个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沐沐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补发工资怎么计算
分摊到所属月份扣税。
关于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各地有具体规定,按照各地的规定,补发的工资,应当分摊到所属月份与原工资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应纳的五险一金——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9]2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对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要求省局给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补发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话,那么是需要分摊到所属月份进行扣税的,现在是以5000元的标准来进行缴纳税费的,不过几年之后应该会有所上调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沐沐网相关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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