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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金融事业的全面
发展,根据《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非银行金融
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实
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下列国营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均适
用本规定:
一、从事信托、委托投资业务的公司;
二、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
三、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的公司(包括金融市场);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及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
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
财政、金融政策和法纪、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经
济核算制度,管好用活资金,保证国家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增值,改善经
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二)财务计划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管理;
(六)专用基金管理;
(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章名】第二章资本金及公积金管理
第五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来源限于: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税润留成、超承包收入等自
有资金;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公积金和利润留成资金;
(四)经财政部批准,各专业银行,中国**保险公司用国家信贷基
金、保险总准备金拨付的资金;
(五)经批准的其他资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使用资本金,
但应在经营过程中实现保值和增值。
第六条股份制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公积金视同资本金
参与营运,但不参与分红。
第七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及其收益均为国家资金,必须保证
其完整无缺,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核减(销)资本金,股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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