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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变更和销户的办理手续有哪些

出纳人员在管理银行账户时,应先按《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当地银行开立账号,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变动情况及时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迁移、合并及撤销事宜,以加强对银行账户的控制,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
1.账户变更的程序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l)银行结算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发生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井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有关银行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变更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当地分支行对符合变更条件的,核准其变更申请,收回原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开户许可证;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不核准其变更申请。
2.银行账户的销户
单位因合并、撤销、停业等原因需要合并或撤销账户的,首先填写“销户通知书”,并同开户银行核对其存(贷)款账户的余额,无误后结清全部利息。同时,交回各种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办理合并、撤销手续。销户后,由于撤销账户单位未交回空白凭证而产生的一切问题,由撤销单位自行承担。
单位在银行开立账户后,连续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经开户银行调查后,认为该账户无须继续保留的,即可通知开户单位在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来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存款账户内若有余额,转为银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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